发文单位: 自治区北部湾办 |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
标 题: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4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北部湾办函〔2021〕457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
廖云等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请求自治区支持防城港市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建议》(编号:2021441),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办办理。经商有关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大力支持防城港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南宁海关等部门,协调推进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报、建设和运营,推动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顺利通过验收。安排资金支持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推动防城港市保税物流体系和基础设施快速发展。2020年,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组织申报“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成功入选国家建设名单,将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纳入枢纽范围统筹建设。会同南宁海关及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防城港市开展铜精矿“保税混矿”试点;推动创新海运“船边直提”“抵港直装”、陆路口岸“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等监管模式改革,促进防城港市外贸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关于综合保税区的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属国务院事权,申建的基本程序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批转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局、外汇管理局等7部委对拟申请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开展研究审核、部门会商或实地调研,在各部委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海关总署牵头上报国务院。截至目前,广西已批准设立了南宁、钦州、北海及凭祥4个综合保税区。
根据2018年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立《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评估体系》,评估体系中详细列明了9个基础项、4个加分项、3个减分项的具体标准,以各省(区)、地级市为评估对象,拟设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指标评估总分达到100分以上(含),才能满足申建综合保税区基本标准(最低门槛)。此外重大项目入区情况、产业配套和招商引资情况、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土地利用率情况等都是综合保税区审批的关键因素。
三、关于防城港市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建议
一是建议防城港市高度重视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运营工作。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于2019年12月封关运营,从运营情况看,目前仓库利用率不高,企业盈利能力仍然较弱。建议防城港市先以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推动保税混矿、医药及医疗器械等保税产业发展壮大,做大外贸规模,为申报综合保税区打好基础。
二是建议对照《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评估体系》,围绕明确列明的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评,并针对自评情况完善相关工作。
三是建议防城港市对照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和《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围绕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结合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统筹考虑产业发展、企业需求、重大项目入区意向、土地利用率等情况,综合评估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基础,做好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工作。在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时,申请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我办与有关部门将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防城港市保税物流发展。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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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自治区北部湾办 |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
标 题: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4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北部湾办函〔2021〕457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
廖云等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请求自治区支持防城港市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建议》(编号:2021441),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办办理。经商有关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大力支持防城港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南宁海关等部门,协调推进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报、建设和运营,推动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顺利通过验收。安排资金支持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推动防城港市保税物流体系和基础设施快速发展。2020年,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组织申报“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成功入选国家建设名单,将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纳入枢纽范围统筹建设。会同南宁海关及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防城港市开展铜精矿“保税混矿”试点;推动创新海运“船边直提”“抵港直装”、陆路口岸“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等监管模式改革,促进防城港市外贸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关于综合保税区的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属国务院事权,申建的基本程序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批转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局、外汇管理局等7部委对拟申请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开展研究审核、部门会商或实地调研,在各部委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海关总署牵头上报国务院。截至目前,广西已批准设立了南宁、钦州、北海及凭祥4个综合保税区。
根据2018年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立《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评估体系》,评估体系中详细列明了9个基础项、4个加分项、3个减分项的具体标准,以各省(区)、地级市为评估对象,拟设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指标评估总分达到100分以上(含),才能满足申建综合保税区基本标准(最低门槛)。此外重大项目入区情况、产业配套和招商引资情况、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土地利用率情况等都是综合保税区审批的关键因素。
三、关于防城港市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建议
一是建议防城港市高度重视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运营工作。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于2019年12月封关运营,从运营情况看,目前仓库利用率不高,企业盈利能力仍然较弱。建议防城港市先以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推动保税混矿、医药及医疗器械等保税产业发展壮大,做大外贸规模,为申报综合保税区打好基础。
二是建议对照《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评估体系》,围绕明确列明的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评,并针对自评情况完善相关工作。
三是建议防城港市对照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和《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围绕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结合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统筹考虑产业发展、企业需求、重大项目入区意向、土地利用率等情况,综合评估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基础,做好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工作。在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时,申请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我办与有关部门将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防城港市保税物流发展。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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