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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自治区北部湾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标  题: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4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北部湾办函〔2021〕45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4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6-29 17:00     来源: 自治区北部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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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云等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请求自治区支持防城港市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建议》(编号:2021441),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办办理。经商有关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大力支持防城港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南宁海关等部门,协调推进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报、建设和运营,推动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顺利通过验收。安排资金支持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推动防城港市保税物流体系和基础设施快速发展。2020年,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组织申报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成功入选国家建设名单,将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纳入枢纽范围统筹建设。会同南宁海关及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防城港市开展铜精矿保税混矿试点;推动创新海运船边直提”“抵港直装、陆路口岸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等监管模式改革,促进防城港市外贸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关于综合保税区的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属国务院事权,申建的基本程序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批转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局、外汇管理局等7部委对拟申请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开展研究审核、部门会商或实地调研,在各部委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海关总署牵头上报国务院。截至目前,广西已批准设立了南宁、钦州、北海及凭祥4个综合保税区。

根据2018年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立《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评估体系》,评估体系中详细列明了9个基础项、4个加分项、3个减分项的具体标准,以各省(区)、地级市为评估对象,拟设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指标评估总分达到100分以上(含),才能满足申建综合保税区基本标准(最低门槛)。此外重大项目入区情况、产业配套和招商引资情况、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土地利用率情况等都是综合保税区审批的关键因素。

三、关于防城港市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建议

一是建议防城港市高度重视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运营工作。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于201912月封关运营,从运营情况看,目前仓库利用率不高,企业盈利能力仍然较弱。建议防城港市先以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推动保税混矿、医药及医疗器械等保税产业发展壮大,做大外贸规模,为申报综合保税区打好基础。

二是建议对照《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评估体系》,围绕明确列明的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评,并针对自评情况完善相关工作。

三是建议防城港市对照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和《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围绕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结合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统筹考虑产业发展、企业需求、重大项目入区意向、土地利用率等情况,综合评估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基础,做好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工作。在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时,申请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我办与有关部门将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防城港市保税物流发展。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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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自治区北部湾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标  题: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4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北部湾办函〔2021〕45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4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6-29 17:00     来源: 自治区北部湾办

廖云等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请求自治区支持防城港市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建议》(编号:2021441),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办办理。经商有关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大力支持防城港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南宁海关等部门,协调推进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报、建设和运营,推动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顺利通过验收。安排资金支持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推动防城港市保税物流体系和基础设施快速发展。2020年,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组织申报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成功入选国家建设名单,将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纳入枢纽范围统筹建设。会同南宁海关及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防城港市开展铜精矿保税混矿试点;推动创新海运船边直提”“抵港直装、陆路口岸提前申报、卡口验放等监管模式改革,促进防城港市外贸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关于综合保税区的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属国务院事权,申建的基本程序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批转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局、外汇管理局等7部委对拟申请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开展研究审核、部门会商或实地调研,在各部委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海关总署牵头上报国务院。截至目前,广西已批准设立了南宁、钦州、北海及凭祥4个综合保税区。

根据2018年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立《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评估体系》,评估体系中详细列明了9个基础项、4个加分项、3个减分项的具体标准,以各省(区)、地级市为评估对象,拟设综合保税区所在地指标评估总分达到100分以上(含),才能满足申建综合保税区基本标准(最低门槛)。此外重大项目入区情况、产业配套和招商引资情况、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土地利用率情况等都是综合保税区审批的关键因素。

三、关于防城港市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建议

一是建议防城港市高度重视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运营工作。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于201912月封关运营,从运营情况看,目前仓库利用率不高,企业盈利能力仍然较弱。建议防城港市先以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推动保税混矿、医药及医疗器械等保税产业发展壮大,做大外贸规模,为申报综合保税区打好基础。

二是建议对照《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综合保税区设立指标评估体系》,围绕明确列明的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评,并针对自评情况完善相关工作。

三是建议防城港市对照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审核设立指导意见(试行)》和《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围绕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结合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统筹考虑产业发展、企业需求、重大项目入区意向、土地利用率等情况,综合评估申报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基础,做好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工作。在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时,申请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我办与有关部门将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防城港市保税物流发展。

自治区北部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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