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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9-06-14 16:23     来源: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网站     作者: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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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在线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9

电子邮箱:bbwzcxc@163.com

联系电话:0771-5779065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放开发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广西改革、开放和创新步伐,建设壮美广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区范围】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所辖行政区域,并根据区域特点,延及玉林和崇左两市。

方案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所辖行政区域,以及纳入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玉林、崇左两市部分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  经济区应当立足北部湾,面向东南亚,服务西南、华南和中南,充分发挥连接多区域重要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平台作用,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第四条【发展原则与目标】  经济区发展坚持开放合作、市场导向、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以打造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示范区、中国西部陆海新通道辐射极、广西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和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湾区为目标。

方案二:经济区发展坚持开放合作、市场导向、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以构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示范区和广西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形成中国西部陆海新通道辐射极,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湾区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为目标。

第五条【改革创新支持】  自治区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生态文明的示范区。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经济区开展先行先试等创新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方案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经济区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鼓励经济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经济区发展的改革创新活动。

第六条【环境保护】  经济区开放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

方案二:删除本条。

第七条【产业重点】  经济区应当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确定产业发展重点。

支持经济区利用沿海、沿边优势,发展壮大临港、临边产业集群, 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食品业、旅游业、东盟特色产品、跨国物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海洋产业、生物医药和健康、金融服务等新兴产业。(方案二:自治区支持经济区利用沿海、沿边优势,发展壮大临港、临边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石油化工,冶金及有色金属,轻工食品,林浆纸一体化,海洋综合开发,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加工贸易和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研发,跨国物流、旅游、会展、金融服务、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

第八条【社会参与】  经济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民间资本等社会力量参与经济区开放开发建设。

方案二:鼓励和支持外国资本、港澳台资本、国内民间资本以及国内外各类企业以全额投资、入股、参股、控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经济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管理体制】  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经济区规划建设,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经济区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经济区各设区的市,共同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经济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拟定并实施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三)统筹推进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规划建设和经济区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

(四)负责经济区对外开放合作和宣传推介工作,指导广西北部湾发展研究院,推进北部湾智库建设;

(五)牵头负责经济区重大人才工作,统筹推进经济区人力资源开发;

(六)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区直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与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范建设管理办公室协同开展经济区的有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范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分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与经济区部门关系】  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受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指导,协同开展经济区相关工作。

经济区国际国内合作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跨境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功能区域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三条【经济区湾办管理机构职责】  经济区各设区的市设立的经济区管理机构,其职能配置和职责分工,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开放开发

第十四条【交流合作】  经济区应当加强同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领事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沟通联系,推动与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交往,拓展开放合作领域。

第十五条【开放合作】  经济区应当以“一带一路”为引领,按照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新通道,全面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格局的要求,实施以面向东盟和粤港澳大湾区为重点的对外开放合作战略,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区域合作。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运输、海洋产业、农林渔业、能源开发、跨国旅游、生态环保等重点合作领域规划编制,加快实施合作项目。

方案二:经济区应当以“一带一路”为引领,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的平台作用,按照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 全方位开放发展的要求,全面深化对外开放战略,主动融入以中国——新加坡经济走廊为中轴、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为两翼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

经济区应当积极拓展与日韩、欧美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开放合作战略,进一步推动经济区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区域合作。

第十六条【协同发展】  经济区坚持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按照区域功能组团,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一体化发展,加强与玉林、崇左两翼联动发展。

第十七条【北防钦一体化发展】  北海、防城港和钦州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港口、产业、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加快建设综合交通网络,深化港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避免同质化竞争与发展,打造三市一体化产业集群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同城化水平。

第十八条【产业合作平台】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和加强开放合作示范平台建设,推动开发开放试验区、跨国园区、跨境园区、境外合作区等国际国内产业合作平台升级。

自治区支持经济区探索建立沿海湾区协同发展平台以及在经济区边境县建立中越边境跨境劳务合作试验区。

第十九条【营商环境】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城市和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精简审批流程,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营业登记单一窗口办理。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鼓励和支持经济区建立投资纠纷投诉调解平台,探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二十条【统筹改革】  经济区应当统筹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人才引进、人力资源开发、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推行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先行先试】  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区开展创新活动。(方案二:删除本款。)

鼓励经济区在行政管理、财政、税收分配和征管、金融、投融资、交通、科技、土地、用海、人才引进、人力资源开发、区域合作、园区管理、生态文明、城乡融合、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北防钦一体化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

方案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经济区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项目报建、用地指标供应、财政、税收分配和征管、金融服务、投融资、人事管理、薪酬待遇、征地拆迁安置、科技成果转化、行政执法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十二条【特殊政策制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强化实施,加快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建设。(方案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监督实施,加快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建设。)

经济区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第二十三条【监管方式】  经济区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市场监管方式。

经济区推行极简审批、一事通办、容缺后补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下放或者委托。

第二十四条【园区建设创新】  鼓励经济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城区)与经济区外国内市县共建重点产业园区,并围绕投资开发、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等经济职能,探索、创新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机制。

支持经济区在人事管理、薪酬待遇、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产业聚集、用地指标供应、征地拆迁安置、项目报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方案二:删除本款。)

第二十五条【口岸监管】  支持经济区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探索通关合作便利化体制机制,升级互联互通层次,逐步实现经济区通关一体化和智能化。

第二十六条【金融服务】  经济区应当按照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和发展规划,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扩大金融开放合作,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鼓励经济区引导金融产业聚集发展,推进中国——东盟金融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打造基金(管理)企业集聚区。

第二十七条【物流发展】  支持经济区加快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物流体系一体化规划管理,大力发展海铁、公铁、公海、江铁海等多式联运体系,统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区物流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鼓励经济区物流业和制造业等其他产业协作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经济区物流企业加强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开放企业运力、运输路线等数据资源,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加强与境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土地开发利用】  支持经济区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下,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探索差别化土地供应模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等改革。

第二十九条【用海改革】  支持经济区创新海洋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深化用海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制度,实施广西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推动陆海统筹联动发展。

第三十条【科技服务】  鼓励经济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一条【规划实施】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规定的落实,并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修订情况,及时调整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确保规划的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经济区专项规划实施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资金支持】  自治区统筹经济区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特殊经济区域、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重大开放合作项目以及重大人才开发利用等。

支持经济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各类市场化方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投入经济区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金融扶持】  支持经济区创新企业投融资模式,明确企业可以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引入股权等方式直接融资。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保障】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引进环境,在薪酬待遇、住房安置、医疗服务、教育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区聚集。

支持经济区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和稳妥实施边境地区外籍人员就业试点工作,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允许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经济区工作,为在经济区内工作和创业的外籍人员出入境、停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支持经济区创新干部交流模式,探索建立经济区与相关区直部门各层级干部多渠道交流机制。

第三十五条【基础设施保障】  经济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口岸、园区、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能源、信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用地保障】  自治区优先安排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经济区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探索进行单列。

鼓励经济区各设区的市新增土地规模和指标适度向园区倾斜。支持经济区产业园区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引导园区新引进项目优先利用闲置低效土地和厂房。

第三十七条【表彰奖励】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经济区开放开发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监督考核】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落实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和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监督检查,建立开放开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实施不力或者实施不当以及其他妨碍开放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支持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创新国有企业考核方式,重点发挥经济区国有企业骨干作用,探索实施差别化考核机制,加强对服务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等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免责规定】  在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四)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最新版本。

方案二:删除本条。

第四十一条【实施生效】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实施至今八年多来,对于保障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经济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区开放开发面临的形势、环境和要求有了新变化: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了广西新使命,对广西作出了新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人大会议广西代表团审议时,赋予了广西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三大定位”新使命,使广西的战略定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2017年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区视察时明确指出,广西要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开放四个方面下功夫,立足独特区位,释放“海”的潜力,激发“江”的活力,做足“边”的文章,全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进关键项目落地,夯实提升中国——东盟开放平台,构建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等等。这为新时代广西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二是党的十九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新格局;要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形成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等等。这为经济区开放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三是国家宏观政策发生了新变化。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广西和山东区域规划及政策性文件实施中期评估成果,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对构建适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空间格局、打造环境友好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蓝色生态湾区、深化海路双向开放合作、建立健全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这为经济区开放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环境。

四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加快经济区开放开发寄予了新希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历来高度重视经济区开放开发工作,《条例》实施后,又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14〕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桂政发〔2014〕62号)、《广西北部湾沿海港口发展一体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交水运发〔2015〕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放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56号),等等。这些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区开放开发寄予的新希望。

综上所述,为使《条例》能够顺应经济区开放开发新形势,适应新变化,充分发挥规范、保障和引领作用,切实推动经济区产业优化升级,发挥经济区龙头作用,带动全区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关于结构问题。现行《条例》共三十条,未分章节。修订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和有关专家认为,为突出立法重点,优化内容布局,在篇章结构和逻辑上更加明晰,有必要对内容分章表述。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开放开发、改革创新、实施保障和附则共六章。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为了理顺经济区管理体制,使经济区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发〔2019〕56号),组建了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自治区机构改革最新成果,对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经济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区设区的市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等作了明确。

(三)关于开放合作问题。开放合作是经济区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但现行《条例》只在第十六条作出了原则规定,不利于经济区开放合作。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修订)》精神,在第三章专章对经济区开放、交流、合作、协同发展、钦北防一体化发展、产业合作平台、营商环境等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改革创新和实施保障问题。为了深入贯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最大限度促进经济区解放思想、开放开发、先行先试,推动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资金、投融资、用地指标、人才、特殊政策制定以及暂停或者变通执行法律法规、监督考核、激励和免责等内容在第四章、第五章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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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16:23     来源: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网站     作者: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网站

现公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在线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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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71-5779065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放开发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广西改革、开放和创新步伐,建设壮美广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区范围】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所辖行政区域,并根据区域特点,延及玉林和崇左两市。

方案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所辖行政区域,以及纳入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玉林、崇左两市部分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  经济区应当立足北部湾,面向东南亚,服务西南、华南和中南,充分发挥连接多区域重要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平台作用,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第四条【发展原则与目标】  经济区发展坚持开放合作、市场导向、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以打造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示范区、中国西部陆海新通道辐射极、广西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和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湾区为目标。

方案二:经济区发展坚持开放合作、市场导向、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以构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示范区和广西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形成中国西部陆海新通道辐射极,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湾区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为目标。

第五条【改革创新支持】  自治区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生态文明的示范区。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经济区开展先行先试等创新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方案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经济区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鼓励经济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经济区发展的改革创新活动。

第六条【环境保护】  经济区开放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

方案二:删除本条。

第七条【产业重点】  经济区应当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确定产业发展重点。

支持经济区利用沿海、沿边优势,发展壮大临港、临边产业集群, 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食品业、旅游业、东盟特色产品、跨国物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海洋产业、生物医药和健康、金融服务等新兴产业。(方案二:自治区支持经济区利用沿海、沿边优势,发展壮大临港、临边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石油化工,冶金及有色金属,轻工食品,林浆纸一体化,海洋综合开发,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加工贸易和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研发,跨国物流、旅游、会展、金融服务、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

第八条【社会参与】  经济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民间资本等社会力量参与经济区开放开发建设。

方案二:鼓励和支持外国资本、港澳台资本、国内民间资本以及国内外各类企业以全额投资、入股、参股、控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经济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管理体制】  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经济区规划建设,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经济区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经济区各设区的市,共同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经济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拟定并实施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三)统筹推进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规划建设和经济区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

(四)负责经济区对外开放合作和宣传推介工作,指导广西北部湾发展研究院,推进北部湾智库建设;

(五)牵头负责经济区重大人才工作,统筹推进经济区人力资源开发;

(六)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区直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与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范建设管理办公室协同开展经济区的有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范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分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与经济区部门关系】  经济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受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指导,协同开展经济区相关工作。

经济区国际国内合作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跨境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功能区域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三条【经济区湾办管理机构职责】  经济区各设区的市设立的经济区管理机构,其职能配置和职责分工,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开放开发

第十四条【交流合作】  经济区应当加强同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领事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沟通联系,推动与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交往,拓展开放合作领域。

第十五条【开放合作】  经济区应当以“一带一路”为引领,按照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新通道,全面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格局的要求,实施以面向东盟和粤港澳大湾区为重点的对外开放合作战略,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区域合作。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运输、海洋产业、农林渔业、能源开发、跨国旅游、生态环保等重点合作领域规划编制,加快实施合作项目。

方案二:经济区应当以“一带一路”为引领,充分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的平台作用,按照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 全方位开放发展的要求,全面深化对外开放战略,主动融入以中国——新加坡经济走廊为中轴、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为两翼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

经济区应当积极拓展与日韩、欧美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开放合作战略,进一步推动经济区成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新的次区域合作。

第十六条【协同发展】  经济区坚持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按照区域功能组团,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一体化发展,加强与玉林、崇左两翼联动发展。

第十七条【北防钦一体化发展】  北海、防城港和钦州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港口、产业、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加快建设综合交通网络,深化港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避免同质化竞争与发展,打造三市一体化产业集群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同城化水平。

第十八条【产业合作平台】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和加强开放合作示范平台建设,推动开发开放试验区、跨国园区、跨境园区、境外合作区等国际国内产业合作平台升级。

自治区支持经济区探索建立沿海湾区协同发展平台以及在经济区边境县建立中越边境跨境劳务合作试验区。

第十九条【营商环境】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城市和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精简审批流程,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营业登记单一窗口办理。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鼓励和支持经济区建立投资纠纷投诉调解平台,探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二十条【统筹改革】  经济区应当统筹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人才引进、人力资源开发、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推行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先行先试】  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区开展创新活动。(方案二:删除本款。)

鼓励经济区在行政管理、财政、税收分配和征管、金融、投融资、交通、科技、土地、用海、人才引进、人力资源开发、区域合作、园区管理、生态文明、城乡融合、投资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北防钦一体化发展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

方案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经济区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项目报建、用地指标供应、财政、税收分配和征管、金融服务、投融资、人事管理、薪酬待遇、征地拆迁安置、科技成果转化、行政执法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十二条【特殊政策制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强化实施,加快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建设。(方案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监督实施,加快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建设。)

经济区因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第二十三条【监管方式】  经济区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市场监管方式。

经济区推行极简审批、一事通办、容缺后补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下放或者委托。

第二十四条【园区建设创新】  鼓励经济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城区)与经济区外国内市县共建重点产业园区,并围绕投资开发、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等经济职能,探索、创新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机制。

支持经济区在人事管理、薪酬待遇、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产业聚集、用地指标供应、征地拆迁安置、项目报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方案二:删除本款。)

第二十五条【口岸监管】  支持经济区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探索通关合作便利化体制机制,升级互联互通层次,逐步实现经济区通关一体化和智能化。

第二十六条【金融服务】  经济区应当按照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和发展规划,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扩大金融开放合作,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鼓励经济区引导金融产业聚集发展,推进中国——东盟金融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打造基金(管理)企业集聚区。

第二十七条【物流发展】  支持经济区加快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物流体系一体化规划管理,大力发展海铁、公铁、公海、江铁海等多式联运体系,统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区物流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鼓励经济区物流业和制造业等其他产业协作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经济区物流企业加强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开放企业运力、运输路线等数据资源,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加强与境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土地开发利用】  支持经济区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下,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探索差别化土地供应模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等改革。

第二十九条【用海改革】  支持经济区创新海洋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深化用海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制度,实施广西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推动陆海统筹联动发展。

第三十条【科技服务】  鼓励经济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一条【规划实施】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规定的落实,并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修订情况,及时调整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确保规划的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经济区专项规划实施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资金支持】  自治区统筹经济区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特殊经济区域、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重大开放合作项目以及重大人才开发利用等。

支持经济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各类市场化方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投入经济区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金融扶持】  支持经济区创新企业投融资模式,明确企业可以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引入股权等方式直接融资。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保障】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引进环境,在薪酬待遇、住房安置、医疗服务、教育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区聚集。

支持经济区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和稳妥实施边境地区外籍人员就业试点工作,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允许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经济区工作,为在经济区内工作和创业的外籍人员出入境、停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支持经济区创新干部交流模式,探索建立经济区与相关区直部门各层级干部多渠道交流机制。

第三十五条【基础设施保障】  经济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口岸、园区、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能源、信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用地保障】  自治区优先安排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经济区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探索进行单列。

鼓励经济区各设区的市新增土地规模和指标适度向园区倾斜。支持经济区产业园区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引导园区新引进项目优先利用闲置低效土地和厂房。

第三十七条【表彰奖励】  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经济区开放开发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监督考核】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落实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和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监督检查,建立开放开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实施不力或者实施不当以及其他妨碍开放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支持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创新国有企业考核方式,重点发挥经济区国有企业骨干作用,探索实施差别化考核机制,加强对服务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等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免责规定】  在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四)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最新版本。

方案二:删除本条。

第四十一条【实施生效】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实施至今八年多来,对于保障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经济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区开放开发面临的形势、环境和要求有了新变化: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了广西新使命,对广西作出了新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人大会议广西代表团审议时,赋予了广西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三大定位”新使命,使广西的战略定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2017年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区视察时明确指出,广西要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开放四个方面下功夫,立足独特区位,释放“海”的潜力,激发“江”的活力,做足“边”的文章,全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进关键项目落地,夯实提升中国——东盟开放平台,构建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等等。这为新时代广西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二是党的十九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新格局;要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形成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等等。这为经济区开放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三是国家宏观政策发生了新变化。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广西和山东区域规划及政策性文件实施中期评估成果,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对构建适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空间格局、打造环境友好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蓝色生态湾区、深化海路双向开放合作、建立健全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这为经济区开放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环境。

四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加快经济区开放开发寄予了新希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历来高度重视经济区开放开发工作,《条例》实施后,又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14〕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口岸通关一体化工作方案》(桂政发〔2014〕62号)、《广西北部湾沿海港口发展一体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交水运发〔2015〕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放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56号),等等。这些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区开放开发寄予的新希望。

综上所述,为使《条例》能够顺应经济区开放开发新形势,适应新变化,充分发挥规范、保障和引领作用,切实推动经济区产业优化升级,发挥经济区龙头作用,带动全区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关于结构问题。现行《条例》共三十条,未分章节。修订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和有关专家认为,为突出立法重点,优化内容布局,在篇章结构和逻辑上更加明晰,有必要对内容分章表述。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开放开发、改革创新、实施保障和附则共六章。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为了理顺经济区管理体制,使经济区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发〔2019〕56号),组建了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吸收自治区机构改革最新成果,对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经济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区设区的市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等作了明确。

(三)关于开放合作问题。开放合作是经济区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但现行《条例》只在第十六条作出了原则规定,不利于经济区开放合作。经研究,《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修订)》精神,在第三章专章对经济区开放、交流、合作、协同发展、钦北防一体化发展、产业合作平台、营商环境等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改革创新和实施保障问题。为了深入贯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最大限度促进经济区解放思想、开放开发、先行先试,推动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资金、投融资、用地指标、人才、特殊政策制定以及暂停或者变通执行法律法规、监督考核、激励和免责等内容在第四章、第五章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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