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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1日
标  题: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北部湾办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2日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的通知

2020-04-02 09:10     来源: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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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各处、机关党委:为推进本办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划化,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本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4个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0年3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本办机关公文处理质量和办文效率,推进公文处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是行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实行收发文“一个漏斗进、一个漏斗出”的公文办理机制。综合处是本办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办的公文处理工作,统一负责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电子传输,指导公文收集整理归档和负责督促检查。全办各处、机关党委、绩效办(以下简称“各处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处内文秘人员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六条  我办日常涉及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通告。适用于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凡以本办名义印发的公文,必须要从以上文种中选用合适的文种,不得自行生造文种。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七条  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公章定位符、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条形码等要素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机密★5年”。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的中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保密期限应以日、月或年计,不能确定具体期限的,要确定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一般不能确定为长期。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的事项,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四)发文机关标志。我办机关范文标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原则上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两行的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位于发文字号右侧,居右空一字编排。联合行文,应标注会签人姓名。“签发人”三字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一般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序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一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方正小标宋体2号字,编排于红线分割线下空二行位置。(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正文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和第四层用仿宋字体标注。(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注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我办发文机关署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或“自治区北部湾办”。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十二)成文日期。署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纪要署会议通过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电报、纪要可不加盖印章。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十四)公章定位符。用于发送区直部门之间的电子公文。(十五)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十六)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顺序号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十七)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十八)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割线。(十九)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程,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二十)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二十一)条形码。公文条形码包含公文除正文以外的公文基本要素,公文流经单位可以共享信息。公文条形码印制在版记下方右侧,与版记空开3mm,与版心右边缘空开5mm。(二十二)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占满版心。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可采取适当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是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二十三)公文的特定格式信函格式。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纪要格式。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字体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纪要应标注主送机关及抄送机关,按照版记格式标注。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执行。第九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本办行文关系如下:(一)上行文。可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二)平行文。可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互相行文。(三)下行文。可向经济区六市北部湾办行文。(四)联合行文。可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事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一般不得向经济区六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经济区六市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除综合处外,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第十二条  向上级机关(即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报送自治区党委的公文,应以办党组名义报送,需同时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以办公室名义报送。上报公文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其中:1.需同时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主送机关应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报自治区党委”。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0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5份(连同电子文档)。2.需同时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告,主送机关应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5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5份(连同电子文档)。3.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情况的报告,应报送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文注明领导批示、指示内容和来源,同时根据需要抄送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或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二)除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本办名义或办领导的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公文。(三)同样内容的公文,不得在更换主送机关后,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多头报文。主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需要有关部门知晓公文内容的,可将其列为抄送机关。(四)如上报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转发或批转文件的请示时,应同时报送代拟稿(连同电子文档),并附上文稿引用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属政策法规性发文的请示,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4〕36号)要求办理。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等会议审议通过的文稿,要附上修改说明和花脸稿。如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性意见后再上报;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性意见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自观点,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及理由。(五)请求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要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的格式代拟会议通知一并上报。需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会议活动上讲话的,应同时报送代拟稿(连同电子文档)。(六)经济区六市北部湾办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办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请示的,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事或一事多文,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八)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呈报的综合性文稿材料,除紧急事项外,原则上要求各处室经办人在报送时限内提前5天送分管办领导审核,提前3天报办主要领导审签。第十三条  向下级机关(经济区六市北部湾办)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根据需要应当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涉及多个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各处室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由综合处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本办可向经济区六市政府直接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第五章  公文拟制和发文管理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字数,提高公文质量和时效,严格把好政策关、内容关、数字关和文字关。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凡上级机关已主动公开的文件,除有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外,原则上不再转发;凡是可以用电话、会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不发公文;对多个多批涉及内容相近、性质相似、范围相同的业务,尽量归并成一个公文一次办理;属于主管部门职责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牵头发文。第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的来文,在传达范围内需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处室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六)起草的公文涉及本办内部有关处室职能范围的,主办处室应先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如意见不一致时,应积极协调,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如实向分管办领导或主要领导反映,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有关处室意见,供办领导决策。(七)公文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本办内部有关处室、政策法规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八)涉及重大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起草时应将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部署,报批后同步发布,并落实好主要领导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责任。文件印发后,要做好相关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十九条  以本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综合处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本办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五)涉密公文是否按保密规定办理,是否按规定填写《自治区北部湾办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提请办党组会议或办公会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综合处进行初核。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审核流程。(一)承办处审核。承办处对承办的公文文稿进行审核把关。内部一般实行三核制,即承办人员一核、分管副处长二核、处长三核。承办处室应从行文依据、审签手续、主要内容、语言表达、公文格式等各方面,对公文文稿进行全面审核、全面把关。对于会签公文,以主办处的审核意见为主。(二)综合处审核。综合处应从文种使用、格式体例、语言文字等方面,对公文文稿进行规范性审核。特急件经批准可适当简化或调整规范性审核程序。(三)分管办领导或常务副主任批改。经承办处审核和综合处规范性审核后的公文文稿,按程序呈报分管办领导或常务副主任批改(规范性审核的花脸稿须一并随文呈报)。如有必要,退回承办处修改完善后再呈报审核。(四)印前审核。经分管办领导或常务副主任批定后的请示性公文及以北部湾办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由综合处会同承办处进行印前审核。具体审核程序按《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公文读校制度》执行。(五)送印前复核。所有公文文稿送印前,均由承办处处长或授权分管副处长进行印前复核,并签字确认。如有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原程序报请原审批的办领导同意。承办处送印公文文稿时,应将办领导批改、印前审核及花脸稿一并送保密室归档。综合处应及时对印前审核及办领导批改意见进行核对登记。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公文文稿审核时限要求。承办处要严格按照公文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公文文稿进行审核,按程序办理。承办处报送需审核的公文文稿时,应向综合处说明紧急程度,并负责跟踪。急件按时限要求催办。综合处对承办处室送核的公文文稿要做到随到随核,当日办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应商承办处室同意。第二十二条 明确公文文稿审核责任。公文文稿审核实行处长负责制,处室负责人对本处承办的公文文稿质量负总责,副处长对分管业务的公文文稿质量负分管责任,承办人员对所核公文文稿质量负直接责任。综合处对所审核的公文文稿负规范性审核责任。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处室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四条  以本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经综合处审核后,应按公文签发权限送办领导签发。(一)呈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由办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签发。(二)属于分管办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一般由该领导签发。如内容涉及到其他分管办领导的,应先送其他分管办领导审核或会签。(三)遇紧急公文、分管办领导出差或外出时,经电话请示后可由其他办领导签发。(四)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二十五条  登记。对办领导已签批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进行详细登记。第二十六条  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第二十七条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制质量再次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八条  公文核发后涉及需要更正重印的,需报经分管办领导审批后以纸质公文印发。更正重印公文在首页左上角文件份号上方以3号黑体字标识“更正重印件”字样;更正重印件有电子公文的,应在“更正重印件”字样的下方以4号宋体字标识“原电子和纸质公文同时作废,以纸质更正重印公文为准”字样。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拟办、批办、承办、传阅、督办和答复等程序。所有收文均由综合处统一签收、登记后上办公OA系统(除涉密公文、自治区党委及印发的红头文件手工签收登记外)。综合处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范围,准确、及时地呈送办领导或交有关处室办理。内容涉及几个处室的,由综合处确定或呈办领导批示确定牵头主办及配合分办处室,并负责督办。(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进行每日收文登记,导入办公OA系统(会签文手工签收)。(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进行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否应当由本办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密级管理相关规定。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拟办。综合处收文人员根据来文单位、内容、性质和范围,提出对应承办处室(分牵头主办处室和配合分办处室)承办公文的初步意见。(五)批办。办领导对拟办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相关承办处室。(六)承办。承办处室对所承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七)传阅。根据办领导的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八)督办。综合处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充分利用办公OA系统内的“督办管理”功能模块督促承办处室按期办结,对于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各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催办。(九)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七条  承办处室收到综合处批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收到特急件随到随办,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加急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普通公文按限时办结相关规定给予答复。原则上除特急件外不能在要求办结时限的当日才送综合处审核。不能在限办时限内办结的公文或事项,应当陈述理由报综合处;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处并说明原因,不得积压不办。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转来的会办文件,必须及时转有关处室会签或提出意见;因双方意见有分歧,经协商后仍不一致的,应提出本办意见连同来文及时退回来文单位,不得积压本办内。会签文办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综合处收到本办各处室送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退回处理并说明理由:(一)不使用综合处印制的公文处理笺的。(二)无拟稿处室、拟稿人、核稿人签字的。(三)没有会签意见的或会签完毕的。(四)不是电脑打印稿或文稿改动较大、书写字迹潦草、没有清稿的(清稿后须附原修改稿)。(五)涉密公文未按规定办理的,没有填写“自治区北部湾办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六)其他明显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第三十条  综合处收到外单位来文,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退回处理并说明理由:(一)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包括重大灾情、疾病和疫情等)又不说明理由越级请示的。(二)一文多事、多头主送或不盖公章的。(三)联合行文不符合会签程序的。(四)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而协商不一致的。(五)公文请示事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公文。第三十一条  收到有自治区领导批示或办领导批示的公文,综合处要负责督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第七章  公文管理第三十二条  全办公文由综合处统一管理。按规定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档案的保管、查找和利用。第三十四条  承办处室收集归档公文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列、整理、编目、装盒,定期移交综合处集中管理,本办各处室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三十五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由综合处指定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承办处室或综合处视情况决定。第三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政府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三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综合处确定。第三十八条  中央、自治区党委文件的影印件、文件版式和发文字号等不得公开使用,不能通过办公OA系统办理。市地师级、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市地师级的自治区党委文件的复制汇编,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批准。县团级以下的自治区党委文件的复制汇编由办领导批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码电报不得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综合处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四十条  本办收到的涉密公文应当定期按照自治区保密局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省军级、机密级中央文件,绝密级的自治区党委文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进行清退。秘密级中央、机密级以下自治区党委文件由办保密室登记造册呈分管办领导签字后,2名机要人员送自治区销毁中心进行监督销毁。电报的清退销毁工作按自治区党委机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本办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四十二条  公文经办的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处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或清退。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综合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公文读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办公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函〔2016〕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党组名义印发的所有公文文稿及其他重要文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读校,是指承办处两人以上(含两人)将本处办理的公文文稿印刷清样与公文原稿进行比照、校对,并发现及改正错误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读校旨在保证印刷清样与送印稿一致,并确保公文准确无误。内容包括:(一)公文标题是否完整。(二)是否有错别字、多字、漏字、异体字。(三)词语是否有差错,语句是否通畅。(四)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是否有差错。(五)数字、序号、年代是否有差错。(六)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是否有差错。(七)人名、地名是否有差错。(八)其他差错事项。第五条  公文读校流程如下:(一)综合处出文人员印制清样。综合处出文人员在印刷清样首页右上角加盖公文读校专用章后,将印刷清样送承办处读校。(二)承办处读校。公文读校工作由承办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和公文承办人负责,采取两人合作的方式,一人朗读公文原稿,一人核对印刷清样,及时发现并改正印刷清样上的错误。朗读者要准确地朗读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标题及每行另起等都要分别口头交代清楚。读校后,朗读者、核对者均要在印刷清样的公文读校专用章上签字确认。是否同意读校提出的修改意见,由承办处的负责人决定,并在印刷清样的公文读校专用章上签字确认。经读校确需对印刷清样进行较大实质性内容修改的,承办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三)综合处承印公文。综合处出文人员按照承办处签字确认的印刷清样对公文进行全面校对,并在印刷清样的公文读校专用章上签字确认。公文印刷后,由综合处负责检查公文装订是否规范、页码次序是否正确、上页末句与下页首句之间的内容是否衔接、是否漏页等。公文分发后,及时将印刷清样文稿送保密室存档。第六条  承办处原则上在收到印刷清样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文读校工作;标有紧急程度的公文,应当及时读校。第七条  承办处应当建立本处公文读校差错台账,定期学习,提高公文处理水平。综合处负责定期督查。第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公文读校专用章公文读校         年    月    日读校人承办处:承办处负责人签字:承办处经办人签字:综合处出文员签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公文文稿错情统计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办公文质量,改进文风,提升公文办理效力,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各处、机关党委及办公室设在本办的自治区重大临时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报办领导的请示性公文及拟以北部湾办/办党组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第三条  错情认定依据。公文文稿差错事项的认定以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文办理的规范制度等为依据,具体差错事项的认定见附件《公文文稿差错事项认定主要依据和标准》。第四条  错情类型。本办法所称的差错事项是指本办各处、机关党委及办公室设在本办的自治区重大临时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报办领导请示性公文及拟以北部湾办/办党组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在综合处审核、分管办领导、其他办领导和常务副主任审核批改时发现的内容结构、语言表述、格式体例及其他方面不准确、不明晰、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错误和遗漏事项。第五条  公文文稿差错的统计通报工作坚持全面真实、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  公文文稿错情的统计通报工作由综合处牵头办理,各有关处室配合。第七条  公文文稿差错的统计情况应征求有关承办处的意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综合处和承办处对差错事项认定意见有分歧的,由分管公文审核工作的办领导裁定。第八条  公文文稿差错统计实行按月统计、季度分析讲评和年度通报。每月5日前,综合处负责整理统计上月在综合处审核、分管公文审核工作的办领导、其他办领导和常务副主任审核签批时发现的差错事项情况,分别反馈给各承办处。承办处可商综合处对数据进行修正。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综合处汇总分析上一季度公文错情,形成《季度公文文稿情况分析报告》以及典型案例,由分管公文审核工作的办领导组织分析讲评。同时,在办公会上进行口头通报。每年1月20日前,综合处汇总形成《年度公文文稿错情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办范围内通报,并编辑成学习资料印发全办各处学习参阅,同时抄送办领导。第九条  公文文稿差错率连续两个季度居高不下的承办处,由分管公文审核工作的办领导对该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报常务副主任。第十条  公文处理差错纳入我办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对于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通报出错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当季度平时考核中不得评为“好”等次。若因公文文稿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可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文文稿错情认定主要依据和标准 一、公文内容差错事项(一)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四)行文理据不充分,不符合行文要求。(五)未经授权行文。(六)内容表述与规范提法不一致。(七)与标题文种不相符。(八)公文内容缺失、遗漏。(九)内容重复、累赘。(十)引文不规范。1.标题、文号有错漏。2.引用法律法规不规范。二、语言表达差错事项(一)文字错漏。1.错别字。2.多字少字。(二)用词不当。1.用词不准。2.词语累赘。3.生造词语。(三)语法错误。1.搭配不当。2.成分残缺。3.句式杂糅。4.语序错乱。(四)逻辑错误。1.概念不清。2.种属不分。3.事理不通。(五)其他。1.简称不规范。2.数字、计量单位使用不规范。3.人名、地名错漏。4.英文字母词、专有名词(或特有名词)使用不规范。三、格式体例差错事项(一)版头。1.涉密公文未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不规范。2.紧急公文未标注紧急程度,标注不规范。3.发文机关标志错误,不规范。4.发文字号不规范。5.上行文遗漏签发人。(二)标题。1.缺发文机关。2.文种错误,或使用双文种(或多文种)。3.事由表述不准确或不规范。4.缺介词、助词或多助词。5.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三)主送机关。1.主送机关表述不规范。2.遗漏主送机关。3.主送、抄送机关分不清或重复。4.请示件多头主送(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四)正文结构层次序数错误。(五)附件说明不规范。(六)发文机关、成文日期。1.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标注不全或不规范。2.缺成文日期的,不规范。(七)标注。1.格式不规范。2.请示类公文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属于公开发布的公文,缺公开格式。(八)附件顺序号、标题与附件说明不一致。(九)版记。1.缺少版记或不规范。2.请示类公文错用“印发”。(十)页码有遗漏,或编排顺序不当。四、其他差错事项其他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确保批示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13〕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督办工作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同志和交办事项,是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简报、资料上作出的批示并需要我办落实办理的批示件,交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的相关事项以及本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督办工作的原则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讲求时效。对督办事项要及时立项、通知、催办,按时办结反馈,防止拖沓延误。(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三)务求落实。抓贯彻,重实效,使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到实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严格保密。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及相关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三、督办工作的分工(一)由综合处统筹,协调各处、机关党委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并建立台账。(二)各处、机关党委按工作分工,根据办领导的批示,负责做好对应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三)综合处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催办,督促各处、机关党委务必在办理时限内答复相关办理意见及反馈落实情况。四、督办工作的程序(一)登记。由综合处负责,将收到的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具体内容、收件日期、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记录。(二)转办。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及相关材料要及时处理并报办领导阅示,及时将该事项及相关材料转相关业务处办理。须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转办时应附《自治区北部湾办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通知单》,并加盖综合处印章。(三)催办。在办结时限前,由综合处采取电话、书面、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催办。催办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处长报告。(四)核实。综合处对各承办处报送的办理结果要进行检查核实,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按公文退办有关规定退回承办处重新办理。(五)反馈。对承办处报送的办理结果,经核实后,因督促承办处及时行文报办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六)办结。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办理应做到一事一结。以下三种情形可视为办结:1.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将领导同志批示转送相关处室或人员。2.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向作出批示或交办的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领导同志未批示新的意见。3.作出批示或交办的领导同志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应及时将批示意见转承办处,由承办处作进一步研究办理,直至办结。(七)归档。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办结之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将相关材料整理后移交综合处归档。五、承办工作的要求(一)各承办处的处室负责人是办理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所承办事项的办理落实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或督办事项,承办处应在督办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四)如办理事项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承办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办领导同意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对于办理事项属长期工作性质的,承办处应每3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进展情况,直至办结。(五)两个以上处室负责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处牵头办理并负责汇总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处要主动与协办处沟通协商,协办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北部湾办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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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1日
标  题: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北部湾办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2日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的通知

2020-04-02 09:10     来源: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本办各处、机关党委:为推进本办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划化,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本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4个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0年3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本办机关公文处理质量和办文效率,推进公文处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是行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实行收发文“一个漏斗进、一个漏斗出”的公文办理机制。综合处是本办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办的公文处理工作,统一负责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电子传输,指导公文收集整理归档和负责督促检查。全办各处、机关党委、绩效办(以下简称“各处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处内文秘人员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六条  我办日常涉及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通告。适用于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凡以本办名义印发的公文,必须要从以上文种中选用合适的文种,不得自行生造文种。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七条  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公章定位符、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条形码等要素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机密★5年”。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的中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保密期限应以日、月或年计,不能确定具体期限的,要确定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一般不能确定为长期。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的事项,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四)发文机关标志。我办机关范文标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原则上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两行的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位于发文字号右侧,居右空一字编排。联合行文,应标注会签人姓名。“签发人”三字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一般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序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一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方正小标宋体2号字,编排于红线分割线下空二行位置。(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正文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和第四层用仿宋字体标注。(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注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我办发文机关署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或“自治区北部湾办”。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十二)成文日期。署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纪要署会议通过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电报、纪要可不加盖印章。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十四)公章定位符。用于发送区直部门之间的电子公文。(十五)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十六)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顺序号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十七)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十八)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割线。(十九)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程,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二十)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二十一)条形码。公文条形码包含公文除正文以外的公文基本要素,公文流经单位可以共享信息。公文条形码印制在版记下方右侧,与版记空开3mm,与版心右边缘空开5mm。(二十二)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占满版心。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可采取适当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是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二十三)公文的特定格式信函格式。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纪要格式。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字体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纪要应标注主送机关及抄送机关,按照版记格式标注。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执行。第九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本办行文关系如下:(一)上行文。可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二)平行文。可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互相行文。(三)下行文。可向经济区六市北部湾办行文。(四)联合行文。可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事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一般不得向经济区六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经济区六市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除综合处外,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第十二条  向上级机关(即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报送自治区党委的公文,应以办党组名义报送,需同时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以办公室名义报送。上报公文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其中:1.需同时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主送机关应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报自治区党委”。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0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5份(连同电子文档)。2.需同时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告,主送机关应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5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5份(连同电子文档)。3.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情况的报告,应报送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文注明领导批示、指示内容和来源,同时根据需要抄送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或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二)除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本办名义或办领导的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公文。(三)同样内容的公文,不得在更换主送机关后,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多头报文。主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需要有关部门知晓公文内容的,可将其列为抄送机关。(四)如上报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转发或批转文件的请示时,应同时报送代拟稿(连同电子文档),并附上文稿引用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属政策法规性发文的请示,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4〕36号)要求办理。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等会议审议通过的文稿,要附上修改说明和花脸稿。如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性意见后再上报;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性意见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自观点,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及理由。(五)请求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要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的格式代拟会议通知一并上报。需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会议活动上讲话的,应同时报送代拟稿(连同电子文档)。(六)经济区六市北部湾办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办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请示的,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事或一事多文,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八)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呈报的综合性文稿材料,除紧急事项外,原则上要求各处室经办人在报送时限内提前5天送分管办领导审核,提前3天报办主要领导审签。第十三条  向下级机关(经济区六市北部湾办)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根据需要应当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涉及多个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各处室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由综合处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本办可向经济区六市政府直接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第五章  公文拟制和发文管理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字数,提高公文质量和时效,严格把好政策关、内容关、数字关和文字关。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凡上级机关已主动公开的文件,除有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外,原则上不再转发;凡是可以用电话、会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不发公文;对多个多批涉及内容相近、性质相似、范围相同的业务,尽量归并成一个公文一次办理;属于主管部门职责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牵头发文。第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的来文,在传达范围内需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处室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六)起草的公文涉及本办内部有关处室职能范围的,主办处室应先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如意见不一致时,应积极协调,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如实向分管办领导或主要领导反映,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有关处室意见,供办领导决策。(七)公文涉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本办内部有关处室、政策法规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八)涉及重大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起草时应将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部署,报批后同步发布,并落实好主要领导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责任。文件印发后,要做好相关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十九条  以本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综合处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本办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用发文字号。(五)涉密公文是否按保密规定办理,是否按规定填写《自治区北部湾办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提请办党组会议或办公会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综合处进行初核。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审核流程。(一)承办处审核。承办处对承办的公文文稿进行审核把关。内部一般实行三核制,即承办人员一核、分管副处长二核、处长三核。承办处室应从行文依据、审签手续、主要内容、语言表达、公文格式等各方面,对公文文稿进行全面审核、全面把关。对于会签公文,以主办处的审核意见为主。(二)综合处审核。综合处应从文种使用、格式体例、语言文字等方面,对公文文稿进行规范性审核。特急件经批准可适当简化或调整规范性审核程序。(三)分管办领导或常务副主任批改。经承办处审核和综合处规范性审核后的公文文稿,按程序呈报分管办领导或常务副主任批改(规范性审核的花脸稿须一并随文呈报)。如有必要,退回承办处修改完善后再呈报审核。(四)印前审核。经分管办领导或常务副主任批定后的请示性公文及以北部湾办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由综合处会同承办处进行印前审核。具体审核程序按《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公文读校制度》执行。(五)送印前复核。所有公文文稿送印前,均由承办处处长或授权分管副处长进行印前复核,并签字确认。如有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原程序报请原审批的办领导同意。承办处送印公文文稿时,应将办领导批改、印前审核及花脸稿一并送保密室归档。综合处应及时对印前审核及办领导批改意见进行核对登记。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公文文稿审核时限要求。承办处要严格按照公文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公文文稿进行审核,按程序办理。承办处报送需审核的公文文稿时,应向综合处说明紧急程度,并负责跟踪。急件按时限要求催办。综合处对承办处室送核的公文文稿要做到随到随核,当日办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应商承办处室同意。第二十二条 明确公文文稿审核责任。公文文稿审核实行处长负责制,处室负责人对本处承办的公文文稿质量负总责,副处长对分管业务的公文文稿质量负分管责任,承办人员对所核公文文稿质量负直接责任。综合处对所审核的公文文稿负规范性审核责任。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处室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四条  以本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经综合处审核后,应按公文签发权限送办领导签发。(一)呈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由办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签发。(二)属于分管办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一般由该领导签发。如内容涉及到其他分管办领导的,应先送其他分管办领导审核或会签。(三)遇紧急公文、分管办领导出差或外出时,经电话请示后可由其他办领导签发。(四)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二十五条  登记。对办领导已签批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进行详细登记。第二十六条  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第二十七条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制质量再次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八条  公文核发后涉及需要更正重印的,需报经分管办领导审批后以纸质公文印发。更正重印公文在首页左上角文件份号上方以3号黑体字标识“更正重印件”字样;更正重印件有电子公文的,应在“更正重印件”字样的下方以4号宋体字标识“原电子和纸质公文同时作废,以纸质更正重印公文为准”字样。第六章  收文办理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拟办、批办、承办、传阅、督办和答复等程序。所有收文均由综合处统一签收、登记后上办公OA系统(除涉密公文、自治区党委及印发的红头文件手工签收登记外)。综合处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范围,准确、及时地呈送办领导或交有关处室办理。内容涉及几个处室的,由综合处确定或呈办领导批示确定牵头主办及配合分办处室,并负责督办。(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进行每日收文登记,导入办公OA系统(会签文手工签收)。(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进行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否应当由本办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密级管理相关规定。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拟办。综合处收文人员根据来文单位、内容、性质和范围,提出对应承办处室(分牵头主办处室和配合分办处室)承办公文的初步意见。(五)批办。办领导对拟办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相关承办处室。(六)承办。承办处室对所承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七)传阅。根据办领导的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八)督办。综合处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充分利用办公OA系统内的“督办管理”功能模块督促承办处室按期办结,对于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各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催办。(九)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七条  承办处室收到综合处批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收到特急件随到随办,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加急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普通公文按限时办结相关规定给予答复。原则上除特急件外不能在要求办结时限的当日才送综合处审核。不能在限办时限内办结的公文或事项,应当陈述理由报综合处;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处并说明原因,不得积压不办。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转来的会办文件,必须及时转有关处室会签或提出意见;因双方意见有分歧,经协商后仍不一致的,应提出本办意见连同来文及时退回来文单位,不得积压本办内。会签文办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综合处收到本办各处室送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退回处理并说明理由:(一)不使用综合处印制的公文处理笺的。(二)无拟稿处室、拟稿人、核稿人签字的。(三)没有会签意见的或会签完毕的。(四)不是电脑打印稿或文稿改动较大、书写字迹潦草、没有清稿的(清稿后须附原修改稿)。(五)涉密公文未按规定办理的,没有填写“自治区北部湾办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六)其他明显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第三十条  综合处收到外单位来文,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退回处理并说明理由:(一)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包括重大灾情、疾病和疫情等)又不说明理由越级请示的。(二)一文多事、多头主送或不盖公章的。(三)联合行文不符合会签程序的。(四)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而协商不一致的。(五)公文请示事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公文。第三十一条  收到有自治区领导批示或办领导批示的公文,综合处要负责督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第七章  公文管理第三十二条  全办公文由综合处统一管理。按规定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档案的保管、查找和利用。第三十四条  承办处室收集归档公文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列、整理、编目、装盒,定期移交综合处集中管理,本办各处室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三十五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由综合处指定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承办处室或综合处视情况决定。第三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政府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三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综合处确定。第三十八条  中央、自治区党委文件的影印件、文件版式和发文字号等不得公开使用,不能通过办公OA系统办理。市地师级、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市地师级的自治区党委文件的复制汇编,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批准。县团级以下的自治区党委文件的复制汇编由办领导批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码电报不得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综合处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四十条  本办收到的涉密公文应当定期按照自治区保密局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省军级、机密级中央文件,绝密级的自治区党委文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进行清退。秘密级中央、机密级以下自治区党委文件由办保密室登记造册呈分管办领导签字后,2名机要人员送自治区销毁中心进行监督销毁。电报的清退销毁工作按自治区党委机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本办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四十二条  公文经办的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处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或清退。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综合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公文读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办公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函〔2016〕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党组名义印发的所有公文文稿及其他重要文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读校,是指承办处两人以上(含两人)将本处办理的公文文稿印刷清样与公文原稿进行比照、校对,并发现及改正错误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读校旨在保证印刷清样与送印稿一致,并确保公文准确无误。内容包括:(一)公文标题是否完整。(二)是否有错别字、多字、漏字、异体字。(三)词语是否有差错,语句是否通畅。(四)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是否有差错。(五)数字、序号、年代是否有差错。(六)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是否有差错。(七)人名、地名是否有差错。(八)其他差错事项。第五条  公文读校流程如下:(一)综合处出文人员印制清样。综合处出文人员在印刷清样首页右上角加盖公文读校专用章后,将印刷清样送承办处读校。(二)承办处读校。公文读校工作由承办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和公文承办人负责,采取两人合作的方式,一人朗读公文原稿,一人核对印刷清样,及时发现并改正印刷清样上的错误。朗读者要准确地朗读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标题及每行另起等都要分别口头交代清楚。读校后,朗读者、核对者均要在印刷清样的公文读校专用章上签字确认。是否同意读校提出的修改意见,由承办处的负责人决定,并在印刷清样的公文读校专用章上签字确认。经读校确需对印刷清样进行较大实质性内容修改的,承办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三)综合处承印公文。综合处出文人员按照承办处签字确认的印刷清样对公文进行全面校对,并在印刷清样的公文读校专用章上签字确认。公文印刷后,由综合处负责检查公文装订是否规范、页码次序是否正确、上页末句与下页首句之间的内容是否衔接、是否漏页等。公文分发后,及时将印刷清样文稿送保密室存档。第六条  承办处原则上在收到印刷清样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文读校工作;标有紧急程度的公文,应当及时读校。第七条  承办处应当建立本处公文读校差错台账,定期学习,提高公文处理水平。综合处负责定期督查。第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公文读校专用章公文读校         年    月    日读校人承办处:承办处负责人签字:承办处经办人签字:综合处出文员签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公文文稿错情统计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办公文质量,改进文风,提升公文办理效力,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各处、机关党委及办公室设在本办的自治区重大临时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报办领导的请示性公文及拟以北部湾办/办党组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第三条  错情认定依据。公文文稿差错事项的认定以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文办理的规范制度等为依据,具体差错事项的认定见附件《公文文稿差错事项认定主要依据和标准》。第四条  错情类型。本办法所称的差错事项是指本办各处、机关党委及办公室设在本办的自治区重大临时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报办领导请示性公文及拟以北部湾办/办党组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在综合处审核、分管办领导、其他办领导和常务副主任审核批改时发现的内容结构、语言表述、格式体例及其他方面不准确、不明晰、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错误和遗漏事项。第五条  公文文稿差错的统计通报工作坚持全面真实、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  公文文稿错情的统计通报工作由综合处牵头办理,各有关处室配合。第七条  公文文稿差错的统计情况应征求有关承办处的意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综合处和承办处对差错事项认定意见有分歧的,由分管公文审核工作的办领导裁定。第八条  公文文稿差错统计实行按月统计、季度分析讲评和年度通报。每月5日前,综合处负责整理统计上月在综合处审核、分管公文审核工作的办领导、其他办领导和常务副主任审核签批时发现的差错事项情况,分别反馈给各承办处。承办处可商综合处对数据进行修正。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综合处汇总分析上一季度公文错情,形成《季度公文文稿情况分析报告》以及典型案例,由分管公文审核工作的办领导组织分析讲评。同时,在办公会上进行口头通报。每年1月20日前,综合处汇总形成《年度公文文稿错情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办范围内通报,并编辑成学习资料印发全办各处学习参阅,同时抄送办领导。第九条  公文文稿差错率连续两个季度居高不下的承办处,由分管公文审核工作的办领导对该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报常务副主任。第十条  公文处理差错纳入我办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对于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通报出错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当季度平时考核中不得评为“好”等次。若因公文文稿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可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文文稿错情认定主要依据和标准 一、公文内容差错事项(一)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四)行文理据不充分,不符合行文要求。(五)未经授权行文。(六)内容表述与规范提法不一致。(七)与标题文种不相符。(八)公文内容缺失、遗漏。(九)内容重复、累赘。(十)引文不规范。1.标题、文号有错漏。2.引用法律法规不规范。二、语言表达差错事项(一)文字错漏。1.错别字。2.多字少字。(二)用词不当。1.用词不准。2.词语累赘。3.生造词语。(三)语法错误。1.搭配不当。2.成分残缺。3.句式杂糅。4.语序错乱。(四)逻辑错误。1.概念不清。2.种属不分。3.事理不通。(五)其他。1.简称不规范。2.数字、计量单位使用不规范。3.人名、地名错漏。4.英文字母词、专有名词(或特有名词)使用不规范。三、格式体例差错事项(一)版头。1.涉密公文未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不规范。2.紧急公文未标注紧急程度,标注不规范。3.发文机关标志错误,不规范。4.发文字号不规范。5.上行文遗漏签发人。(二)标题。1.缺发文机关。2.文种错误,或使用双文种(或多文种)。3.事由表述不准确或不规范。4.缺介词、助词或多助词。5.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三)主送机关。1.主送机关表述不规范。2.遗漏主送机关。3.主送、抄送机关分不清或重复。4.请示件多头主送(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四)正文结构层次序数错误。(五)附件说明不规范。(六)发文机关、成文日期。1.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标注不全或不规范。2.缺成文日期的,不规范。(七)标注。1.格式不规范。2.请示类公文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属于公开发布的公文,缺公开格式。(八)附件顺序号、标题与附件说明不一致。(九)版记。1.缺少版记或不规范。2.请示类公文错用“印发”。(十)页码有遗漏,或编排顺序不当。四、其他差错事项其他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确保批示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13〕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督办工作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同志和交办事项,是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简报、资料上作出的批示并需要我办落实办理的批示件,交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的相关事项以及本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督办工作的原则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讲求时效。对督办事项要及时立项、通知、催办,按时办结反馈,防止拖沓延误。(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三)务求落实。抓贯彻,重实效,使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到实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严格保密。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及相关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三、督办工作的分工(一)由综合处统筹,协调各处、机关党委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并建立台账。(二)各处、机关党委按工作分工,根据办领导的批示,负责做好对应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三)综合处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催办,督促各处、机关党委务必在办理时限内答复相关办理意见及反馈落实情况。四、督办工作的程序(一)登记。由综合处负责,将收到的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具体内容、收件日期、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记录。(二)转办。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及相关材料要及时处理并报办领导阅示,及时将该事项及相关材料转相关业务处办理。须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转办时应附《自治区北部湾办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督办通知单》,并加盖综合处印章。(三)催办。在办结时限前,由综合处采取电话、书面、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催办。催办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处长报告。(四)核实。综合处对各承办处报送的办理结果要进行检查核实,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按公文退办有关规定退回承办处重新办理。(五)反馈。对承办处报送的办理结果,经核实后,因督促承办处及时行文报办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六)办结。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办理应做到一事一结。以下三种情形可视为办结:1.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将领导同志批示转送相关处室或人员。2.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向作出批示或交办的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领导同志未批示新的意见。3.作出批示或交办的领导同志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应及时将批示意见转承办处,由承办处作进一步研究办理,直至办结。(七)归档。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办结之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将相关材料整理后移交综合处归档。五、承办工作的要求(一)各承办处的处室负责人是办理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所承办事项的办理落实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或督办事项,承办处应在督办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四)如办理事项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承办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办领导同意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对于办理事项属长期工作性质的,承办处应每3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进展情况,直至办结。(五)两个以上处室负责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处牵头办理并负责汇总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处要主动与协办处沟通协商,协办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同志批示和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北部湾办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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