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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自治区北部湾办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标  题: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北部湾办发〔2021〕4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0日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10 15:00     来源: 自治区北部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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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自治区北部湾办修订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正式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1119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专项项目是指获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认为需要纳入管理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经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港口、口岸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项目。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冶金、新材料、装备制造、粮油和食品加工、生物医药和健康、海洋工程、林浆纸一体化、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重大产业及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重大产业项目;兑现有关物流扶持政策项目。

(三)重大项目。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自贸区、强首府、北钦防一体化、沿边开放开发重大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经济区其他重大项目。

(四)前期工作项目。重大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研、环评、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所设立的各级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制定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安排、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牵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督促检查,统筹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和预算下达,具体按照《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143号)相关要求执行。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专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由各市和各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和负责。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财政局根据职责,做好专项项目的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按进度目标要求,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及时向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区直有关部门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反映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专项项目应严格按项目程序组织实施,在开工前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审批权限规定履行相关前期报批手续。

第九条自治区北部湾办统筹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主要审批部门,按照职能主动配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行重点项目储备制度。鼓励社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联合自治区相关部门持续、深度、集中地参与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储备一批、开工一批、续建一批、投产一批的要求,做好滚动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筛选和确定

第十一条 各市北部湾办、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属地原则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并提供初步审核的佐证材料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自治区有关单位作为业主的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申报。

如有必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财政厅根据评估审核结果,提出下一预算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经济区各市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申报项目纳入北部湾经济区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项目库信息化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五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的下达。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经济区各市、园区、项目业主应严格按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以及资金的用途。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和预算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专项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各市北部湾办,获得资金支持的有关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向自治区北部湾办报送项目截至上月末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验收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类项目竣工验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部门有相关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已按照批准内容建成,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完成后6 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重大项目可在1 年内办理。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建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二)决算及审计情况。

(三)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及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特别重大项目由自治区北部湾办及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自治区直属企业承接的项目,由自治区直属企业会同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备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退出制度。专项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6个月以上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在建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督查制度。自治区和各市北部湾办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各个项目的工程量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等要进行监督。对项目推进不力的部门和项目业主,及时督办、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所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一律纳入绩效管理。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总体项目的绩效评价,各市北部湾办和区直有关单位负责所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1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送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对不按时提供项目统计月报,不按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进度达不到计划要求,专项资金不按计划要求使用的,进行内部通报;对通报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或调整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1015自治区北部湾办印发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北部湾发〔201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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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自治区北部湾办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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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北部湾办发〔2021〕4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0日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10 15:00     来源: 自治区北部湾办

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规定,自治区北部湾办修订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正式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1119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专项项目是指获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认为需要纳入管理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经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港口、口岸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项目。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冶金、新材料、装备制造、粮油和食品加工、生物医药和健康、海洋工程、林浆纸一体化、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重大产业及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重大产业项目;兑现有关物流扶持政策项目。

(三)重大项目。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自贸区、强首府、北钦防一体化、沿边开放开发重大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经济区其他重大项目。

(四)前期工作项目。重大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研、环评、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所设立的各级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各项工作;负责制定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安排、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牵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督促检查,统筹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和预算下达,具体按照《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143号)相关要求执行。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专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由各市和各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和负责。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财政局根据职责,做好专项项目的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按进度目标要求,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及时向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区直有关部门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反映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专项项目应严格按项目程序组织实施,在开工前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审批权限规定履行相关前期报批手续。

第九条自治区北部湾办统筹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主要审批部门,按照职能主动配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行重点项目储备制度。鼓励社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联合自治区相关部门持续、深度、集中地参与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储备一批、开工一批、续建一批、投产一批的要求,做好滚动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筛选和确定

第十一条 各市北部湾办、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属地原则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并提供初步审核的佐证材料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自治区有关单位作为业主的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申报。

如有必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财政厅根据评估审核结果,提出下一预算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经济区各市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申报项目纳入北部湾经济区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项目库信息化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五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的下达。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经济区各市、园区、项目业主应严格按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以及资金的用途。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和预算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专项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各市北部湾办,获得资金支持的有关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向自治区北部湾办报送项目截至上月末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验收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类项目竣工验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部门有相关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已按照批准内容建成,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完成后6 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重大项目可在1 年内办理。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建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二)决算及审计情况。

(三)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及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特别重大项目由自治区北部湾办及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自治区直属企业承接的项目,由自治区直属企业会同项目所在市北部湾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备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退出制度。专项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6个月以上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在建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督查制度。自治区和各市北部湾办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各个项目的工程量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等要进行监督。对项目推进不力的部门和项目业主,及时督办、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所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一律纳入绩效管理。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总体项目的绩效评价,各市北部湾办和区直有关单位负责所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1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送自治区北部湾办和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对不按时提供项目统计月报,不按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进度达不到计划要求,专项资金不按计划要求使用的,进行内部通报;对通报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或调整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1015自治区北部湾办印发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北部湾发〔201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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