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北部湾办:
《关于明确<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请示》(北湾办〔202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文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可以享受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时限不明确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5年的执行期限。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桂政发〔2020〕42号)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至期满”,即从享受优惠政策之年起至满5年止。
二、关于在“经济区新注册开办”是否包含新迁入企业的问题
“经济区新注册开办企业”是指在经济区新注册、新迁入,且在当地缴纳税收,对当地财税有贡献的企业。
三、关于可以享受人才税收补贴的限制条件存在歧义的问题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桂政发〔2020〕42号)中的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对不是新落户或不是重点产业园区并且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并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是否给予补贴,由各市根据本市财力自行酌定。
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流程及部门:由有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园区管委会收集汇总并审核后向所在地市北部湾办提交材料—所在地市北部湾办初审后提交所在地市委组织部审定,纳入每年申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才专项资金一并向自治区北部湾办申报。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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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北部湾办:
《关于明确<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请示》(北湾办〔202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文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可以享受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时限不明确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5年的执行期限。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桂政发〔2020〕42号)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至期满”,即从享受优惠政策之年起至满5年止。
二、关于在“经济区新注册开办”是否包含新迁入企业的问题
“经济区新注册开办企业”是指在经济区新注册、新迁入,且在当地缴纳税收,对当地财税有贡献的企业。
三、关于可以享受人才税收补贴的限制条件存在歧义的问题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桂政发〔2020〕42号)中的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对不是新落户或不是重点产业园区并且年薪30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并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是否给予补贴,由各市根据本市财力自行酌定。
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流程及部门:由有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园区管委会收集汇总并审核后向所在地市北部湾办提交材料—所在地市北部湾办初审后提交所在地市委组织部审定,纳入每年申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才专项资金一并向自治区北部湾办申报。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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